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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房屋夫妻反目,谁出首付才是关键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3-19 22:44:15阅读次数96


 近日,王律师接待了一位刘先生,他咨询的是离婚时房屋归属的问题。刘先生与妻子结婚5年,现面临离婚,但房屋为婚前支付首付,婚后按揭还款方式购买。因刘先生的案例具有一定典型性,现就这个知识点和大家一起分享。

 刘先生:我想咨询一下,我和妻子要离婚,我们都想要房子,不知道房子该归谁。我们结婚前,我付了首付,房产证是我的名字,结婚后我们一起还的贷款,我的工资要比我妻子高很多,这个房子能归我所有吗?

 王律师回复:

 在结婚前,一方自行购买并支付首付款的房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应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时,应判决归支付首付款一方所有,剩余贷款由该方继续偿还,但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和房屋的增值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偿还贷款的钱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所以,在离婚时,该房屋应归婚前购买的一方所有,由购买方补偿给另一方已还贷款一半的房屋补偿款。通常情况下按一半核算,但不是绝对的,应适当考虑按照双方的出资、贡献大小略有不同进行分配,但需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一般情况都是平均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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